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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買豪宅 討回三成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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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向林姓屋主買豪宅,付頭期款七百九十萬元後反悔,但林不肯退錢,理由是依契約賣方可沒收買方已付的價錢作為違約金。王急得打官司討錢,一審敗訴,高院二審才認為王從沒使用房子酌減違約金,判林須返還兩百五十萬元,仍可上訴。

圖片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好房網News資料照片)好房網News資料照片

王姓男子在科技公司當董事長特助,前年相中林姓屋主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十一樓豪宅,雙方以總價金七千九百萬元簽訂買賣契約,王先支付頭期款七百九十萬元,並答應七個月後給付第二期款、辦理交屋過戶。

沒多久王後悔,他提出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有瑕疵,打官司解約,並請求林姓屋主返還頭期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法院調查卻發現氯離子沒有超標,且王簽約時已審閱房屋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判王敗訴定讞。

王再提告主張違約金過高,強調自己雖然年薪約一百萬元,但只是普通受薪階級,買房子也須多年積蓄並貸款,訴請減除違約金至零元,請求林返還七百九十萬元。

屋主主張,王興訟四百五十四天,已構成延遲給付;他訴訟無法再把房子租給別人,每月損失八萬元租金,且按月需繳納近萬元的管理費;受利息、租金、管理費等損害共近九百萬元,七百九十萬元違約金並不高。

一審認為王興訟無理,判他敗訴;高等法院審理也認為疏失在王,但王從未占有使用房屋,違約金酌減至四百萬元,扣除已支付的一百四十萬仲介費,判林返還兩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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