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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合建房屋 留意稅率規定

#理財 #所得稅法 #單一稅率 #繼承 #合建房屋
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跟建商等營利事業合建取得的房地時,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要件,交易所得可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果是出售因繼承而取得的合建房屋,則不適用20%單一稅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了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明定,銷售符合合建相關規定的房屋、土地,可以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的不同稅率,納稅人可直接適用20%的單一稅率。
 
如果是出售因繼承而取得的合建房屋,則不適用20%單一稅率。示意圖/林和生攝

截至目前,屏東縣逾期未辦繼承土地總價超過140億元。(林和生攝)
 
國稅局說,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要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行為。但如果是被繼承人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之後再由繼承人繼承,就不是20%單一稅率適用的對象。
 
舉例來說,有位民眾張三於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並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2022年9月1日完成,並由該民眾登記為所有權人,之後該民眾死亡,由其子在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其子又在同年12月31日出售。
 
張三之子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該房地是從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於是依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辦理申報。
 
但國稅局查核後認為,張三之子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所以沒有20%單一稅率的適用,且因為他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該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所計算的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至於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房地的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才可適用20%稅率。
傅沁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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