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綜合報導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屬海外所得才有課稅問題,財政部官員今(1)日表示,所謂海外所得包含: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自耕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中獎獎金、退職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海外所得則不課稅,包含:投資本金、減資退回、借貸、償還債務款項、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和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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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屬海外所得才有課稅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必須由台商個人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非海外所得就不必課稅。
屬直接投資本金收回,官員指出,台商可以提示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或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文件。投資金融商品本金收回,則提示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投資資金相關證明文件;保管銀行、券商等機構出具的交易對帳單或其他投資證明文件。
如果是原預計投資資金撤回,官員說,則提示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原預計投資資金相關證明文件;因故撤回投資資金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海外借貸或償還款項,官員說,提示借入款、貸放款收回證明。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則提示銀行存摺存入證明、存入資金匯款證明或其他存入資金相關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對帳單或交易明細相關證明文件。
海外財產交易本金,官員說,應提示原購買財產或權利契約書及資金匯款證明或其他資金相關證明文件;持股證明、不動產及車輛登記資料或其他財產及權利持有證明;財產或權利交易契約書、移轉證明、交易稅費、仲介費憑證等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