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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悠活渡假村環評 遭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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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曹明正/高雄報導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運14年,直至2013年才補做環評,但屏東縣政府卻對環評做出有「有條件通過」等結論,引發環保團體聯合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日認定環評違法,判決撤銷,還可上訴。悠活表示,將繼續上訴。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運14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日認定環評違法。(翻攝自墾丁悠活麗緻度假村臉書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運14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日認定環評違法。(翻攝自墾丁悠活麗緻度假村臉書)

判決指出,環評法的立法設計是由主管機關審查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因此審查時應以開發行為本身作為審查對象,而不是以設置附款之方式取代或脫免環境影響評估。

法官發現,屏縣府通過環評的理由不外乎是悠活公司承諾就廢污水排放之水質標準,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擬定增設砂濾及活性碳等減輕預防對策,並承諾於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達成廢水零排放,以解決污水排放問題。

悠活公司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另提到,為有效處理氮、磷等營養鹽,除使用無磷清潔用品,尋求鄰近農林地使用放流水做為澆灌用水,更規劃於鄰近農林地設置人工濕地淨化系統,以進一步淨化水質,確保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

不過法官認為,屏縣府審查時,未就開發行為本身是否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為研判,僅因悠活公司承諾履行預防及減輕對環境的影響,就做出有條件通過,甚至無須第二階段環評,顯有規避環評的程序違法。

法官另指出,悠活公司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針對動物的生態調查,僅執行1年四季,並沒有依「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於以自然保育為重點之第三級區域(包括國家公園)進行四季各2次以上的調查。

由於悠活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動物生態基礎資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定屏縣府環評委員並沒獲得充足資訊來做出判斷,加上未針對開發行為實際審查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因此判決原來的環評結論必須撤銷。

此外,悠活公司違法營業,遭屏縣府依違反環評法裁罰不法利得1,300餘萬元,及環境講習8小時。雖然悠活公司不服裁罰過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昨宣判裁罰並無違誤、予以駁回,本案也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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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正/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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