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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前移轉 非都市土地三要件免增值稅

#增值稅 #土地稅 #政策 #地方
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彭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未來非都市土地在徵收前移轉,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明定,都市土地經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現行規定,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被徵收前移轉非都市土地三要件免增值稅。彰化縣政府提供/吳敏菁彰化傳真
彰化高鐵特區越來越被看好,12日第25次土地標售,共釋出35筆土地,分別為住宅區30筆及產二區5筆,這次標脫30筆土地。(彰化縣政府提供/吳敏菁彰化傳真)
 
2019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認為,這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要求須在二年內檢討修法,時限將至,財政部因此提出「土地稅法」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一致。昨天並獲立院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也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另外,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以切合稽徵實務。
 
財政部指出,有關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將在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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