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台南報導
台南市巫姓男大生已甄試錄取電機工程碩士,卻突然在租屋處死亡,法醫解剖確認巫是遭電死;檢警追查,王姓屋主竟將建物電路工程交給不具電器承裝業資格的李姓水電師傅,再由女兒出租,台南地院將三人分別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6月、5月,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巫姓男大生2019年4月承租永康區一間學生宿舍套房,卻在2022年2月10日至12日間,因接觸房間內不明非帶電金屬外殼表面或靠近鋼筋接觸面的牆壁與地面,遭低電壓電流電擊,造成心因性休克死亡;事後家屬連絡不上人,才發現巫在屋內身亡。

巫的父母悲傷欲絕,求檢察官查明真相,經會同法醫解剖,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確認巫是遭電擊死亡;檢警追查,建物所有人為王姓男子,王在2015年整修房間要作為學生宿舍出租使用時,將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施作交給李姓水電師傅。
李雖然有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士執照,但並非電器承裝業受雇人員,實際上不具電器承裝業資格,仍負責本案建物電路工程;李未注意屋內線路裝置應符合2018年7月17日修正前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4條第4款、第27條第4款規定,沒有以建物1樓總開關箱接地端點銜接各房間分開關箱接地線。
李在施作時,逕將各房間分開關箱接地極(端點)接地線接在建物結構鋼筋,以整棟鋼筋導體作為大地,復將N相中性線端點,以導線連接接地極;致使用電器時,其由火線出發經負載流回N相中性線端點時的負載運轉電流,分流經連接導線至接地極(端點),再至結構鋼筋導體上。
李的施作導致運轉電流在各房室的開關箱中的N相端點與電器外殼的設備接地端點、建築物結構鋼筋流竄,房間內人體接觸到非帶電金屬外殼表面,或靠近鋼筋接觸面的牆壁與地面時,會產生端電壓而對人體造成危害;之後王的女兒於2015年9月擔任建物管理人,負責對外招租。
王女在2019年4月29日起,以每月4800元租金,將2樓套房出租給巫姓男大生,直到憾事發生;檢警調查,王姓男子及女兒分別為建物所有權人及出租人,本應注意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設備安全,王女亦負有提供合於安全住居設備、環境予承租人使用義務,應確保套房電路裝置安全無虞。
台南地檢署認定,二人疏未注意,讓李姓水電師傅承攬電路工程,事後亦未找具電器承裝業資格業者確認,將王及女兒、李姓水電師傅均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審理時,三人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依據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台灣電力公司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用電資料等,以及相關證人指述,認定王等三人犯行明確;三人過失導致巫姓男大生觸電身亡嚴重結果,造成被害人生命再也無可挽回,亦使家屬蒙受與親人驟別的巨大傷痛,所造成損害實屬重大且無可回復。
法院審酌,三人已與死者父母達成調解,賠償全部款項,死者父母當庭表示願意原諒三人,請求從輕量刑;三人積極彌補死者父母所受損害,犯後均承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王、王女及李姓水電師傅分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5月、6月徒刑,均宣告緩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