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驗屋市場亂象頻傳,消保官籲內政部訂標準與定型契約」一案,內政部對此表示,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其相關規定,已規範建築物的各項安全及品質要求,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規範建築物於公共設施點交時之規定項目及標準,惟目前驗屋許多細節內容皆非屬建築法令規範項目,實質上多為業界為符合契約要求自行創設,屬買賣雙方契約約定或行業慣例的範疇,而非建築相關法令所規範的公共安全要求。
內政部說明,依據現行《建築法》及其相關技術規則,建築物在取得使用執照前,皆應按圖施工,並依建築物施工勘驗規定進行檢查,確認完工項目符合建築法規與設計圖說,以確保建築物在結構安全、消防設備及公共衛生等方面符合標準。

另外,針對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的點交,訂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及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供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據以檢視項目與內容,確保起造人(建商)完成移交責任。
內政部體認到民眾對於新屋品質的要求日增,對於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點交項目(即超出法定公共設施點交範圍的項目)正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進行研究,俟相關檢驗方式及合格標準有研究成果時再提供民眾參考。但關於部分驗屋品質需求,已逾越法令規定,屬私權契約範疇,仍需買賣雙方審慎評估,避免產生不必要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