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綜合報導
有關租地建屋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的租賃收入認定原則,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各年度總租賃收入顯較各該年度的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各該年度的租賃收入。
此一解釋令是針對「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租地建屋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的租賃收入認定原則。也就是指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房屋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間由公司使用該土地及房屋,租賃期滿時,該興建的房屋歸土地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收入認定原則。
有關租地建屋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的租賃收入認定原則,財政部指出,各年度總租賃收入顯較各該年度的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各該年度的租賃收入。圖/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年度總租賃收入顯較各該年度的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各該年度的租賃收入。
至於各年度總租賃收入的計算方式,官員指出,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依租賃契約屆滿年度的房屋未折減餘額,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的各年度應計租金,一部分各該年度出租人另收取的土地租金合計數。
公司在租賃期間如有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且其耐用年數超過剩餘租賃期間者,官員說,應將該資本支出依前段規定計算租賃期滿的未折減餘額,自支出年度起,以該餘額按剩餘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的應計租金,併計上述各年度總租賃收入與當地一般租金比較。
財政部也一併廢止1996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851921575號函相關規定,官員強調,新解釋令新增上述規定。
另外,土地出租人於契約屆滿年度、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當年度,實際租賃期間收取的總租賃收入與各年度當地一般租金合計數的差額為零或正數者,其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的租賃收入合計數,得自當年度的土地租賃收入中減除;該差額為負數者,其絕對值與依規定已調整增加的租賃收入合計數的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土地租賃收入的加計或減除項目。
同時,無論在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是承租土地的對價,應按該房屋的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契約屆滿年度的租賃收入,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公司在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者,應於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以該年度的房屋時價認定其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