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於109年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致110年、111年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把握112年9月22日恢復自用稅率申請期限。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該市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其戶籍於109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10年、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其「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仍可續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退還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之溢繳稅款。相關申請書表可至稅捐稽徵處官網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

該處另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辦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不須再行申請。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