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地價稅11月開徵,但是否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很大,一般用地地價稅率至少千分之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要千分之2,能否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戶籍登記是必要條件,但即使地主因各種原因必須將戶籍遷出也沒關係,只要地主的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把戶籍登記在自用住宅上,就可以繼續享有很優惠的地價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所以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等人的戶籍登記在此處,縱使實際居住在此,也只能適用一般地價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
土地所有權人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的原因很多,例如子女就學需要、請領補助等原因,但仍實際居住該地,財政部建議,如因個人因素需將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留在原戶籍內,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