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彰化縣地稅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若未設置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依規定地價稅繳款書只須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處會另寄發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讓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了解該土地地價稅課稅詳情。
「公同共有」的形成絕大多數原因是繼承不動產,若其中有人對處分方式有不同意見,導致不動產難以利用或處分,延續至下一代產權更加複雜,變成無解。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有一重要特色,即對於應納地價稅,必須負連帶繳納責任,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應繼分地價稅,必須先申請分單繳納,但若公同共有土地的其他共有人不繳,最後該土地全體公同共有人還是有連帶繳納責任,不因分單而免除連帶關係。
地稅局舉例,王老大與其他四位弟妹,共五人公同共有一筆土地,地價稅5,000元,王老大去稅捐處以自己應繼分申請分單,繳了1,000元。但事情不一定結束,如果其他弟妹遲未繳納,王老大仍負有連帶責任,最糟情況王老大仍有可能因欠稅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
「公同共有」如何解套?地政士說明,可由所有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想要契約成立,就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
若公同共有人愈多,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愈困難,這時只好透過法院,可由任一繼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若判決成功轉為「分別共有」,任一繼承人都能拿著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後,任一持有人如想要變賣自己的持分,只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就可自由進行處分,無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