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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上路!私法人符合「9狀況」免經許可獲住宅

#政策 #平均地權條例 #私法人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今(112)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行政院公告於7月1日施行,其中討論度很高的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相關子法,內政部分別在6月13日公布「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20日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
 
新竹市政府表示,依據統計私法人持有住宅比率逐年攀升,並大多在1年就轉手,為保障居住權、打擊投機、杜絶炒房,引導房市穩健有序發展,限縮私法人取得住宅確有其必要性。
 
平均地權條例上路,私法人買受住宅符合9種情形免經許可,6種情形需經許可。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平均地權條例上路,私法人買受住宅符合9種情形免經許可,6種情形需經許可。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地政處說明,私法人如公司原則無居住需求,內政部在廣納各方意見後歸納公告9種私法人買受住宅免經許可的情形,前6種情形包含:
 
一、公國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台灣金聯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政府公開標售住宅。
三、經紀業者與買方約定有買回其代銷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之瑕疵物件。
四、法院拍賣住宅。
五、受文化資產保護私有古蹟、歷史紀念建築等住宅。
六、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住宅。
 
而另外3種,地政處則指出,最受各界討論之都更危老重建,也有依計畫階段不同列入免經許可,如都更迅行劃定地區、都更進入公開展覽階段、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及完成階段,均列入免經許可,有助加速完成都更重建,消除許可制阻礙都更危老重建進程。
 
地政處進一步說明,列入需經許可的6種情形,主要為私法人買受供宿舍使用,不動產租賃業買受住宅供出租經營使用,供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如長照機構、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而都更危老也有列入需經許可情形,主要為在計畫整合階段或合建前,購買屋齡在30年以上住宅或未達安全耐震標準住宅,可以單一街廓為申請標的,並在取得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地政處再次提醒,私法人買受住宅請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函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也請留意許可函有效期限只有1年。地政處官網設置112年修法專區放入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一張秒懂圖卡、懶人包、最新法規規定供查詢瞭解,以利新制度上路順利。詳情請見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官網(https://land.hc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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