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環評總體檢完成第一階段檢討報告,正面檢視政策環評制度。針對國家級重大開發計畫,在進行政策環評時,往往有兩大問題,第一,欠缺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強制規範,無法產生具體約束力;第二,欠缺追蹤考核制度,無法落實監督。
曾擔任環評委員的學者認為,從近期陸域風機的開發案,就可以看出應加強政策環評各項連結,遇到國家級重大開發計畫,就應該要有整合型的制度進行統一的規劃。

環境部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展開「環評總體檢」,在第一階段廣泛蒐集意見,盤點關鍵議題後,彙整出「環評制度初步關鍵議題檢討報告」。報告涵蓋通案性課題、開發行為環評、政策環評及其他重大議題,今年10月開始也將廣邀各級政府機關、專家學者討論環評精進措施,展開第二階段的深化分析報告,作為未來修法的短中長期建議。
政策環評方面,報告首先點出現行政策環評制度法位階不足,導致制度未受重視,且相關子法制度空泛、常流於形式,無法真正在政策形成初期成為實質評估。
在垂直面向部分,現行法制缺乏明確架構規範各個主管機關的角色分工與互動,讓開發單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常將環評視為程序;水平面向部分,須檢討「政策」定義,包括何謂政策環評、以及啟動標準,甚至未來國土計畫法實施後,相關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是否應納入政策環評。
原文出處 【國家級開發案審查 兩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