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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三讀 非法棄置最重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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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于蘅、楊日興/台北報導
 
為強化資源循環利用並遏止非法棄置,環境部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6日經立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完善新興廢棄物管理機制、統一再利用管理事權等。環境部表示,這次修法是台灣廢棄物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將透過中央地方合作、產業輔導及科技執法機制,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
 
為全週期根本解決各種廢棄物問題,同時助力循環經濟發展,環境部修法《資源循環推動法》、《廢棄物清理法》,擬以蘿蔔棍棒獎罰並行模式推動,前者已在6月初經立院通過,如今《廢清法》亦完成三讀。
 

 

環境部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6日經立院三讀通過。圖/中時報系資料照片

環境部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6日經立院三讀通過。圖∕本報資料照片

 

環境部表示,因應能源轉型及產業發展所產生的新興廢棄物,本次《廢清法》修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從原本以一般廢棄物為主,擴及到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未來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建立完整責任鏈管理機制。
 
同時,為強化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和運作管理機制,這次修法整合了現行分散在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環境部表示,透過統一管理標準,可提升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市場信賴度,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銜接《資源循環推動法》所建立的循環經濟體系。
 
遏止非法棄置行為方面,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非法棄置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者,刑度得加重至1∕2,並強化不法利得追繳及環境復原責任。
 
針對環境復原,除強化債權保全機制,也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增訂處置義務人連帶責任,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責任,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環境部強調,未來將持續推動相關子法訂修及配套措施,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

原文出處 【廢清法三讀 非法棄置最重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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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于蘅、楊日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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