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感情好就能將房子「借名登記」另一半名下?一名男子將房子借名登記女友名下,兩人分手後女子卻把房子偷賣,男子告上法院,即便贏了官司卻拿不回房。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該案例,強調情侶間涉及財務相關事宜,最好都要有法律依據以自保。
蘇家宏敘述,這名男子為了躲債,把家族老宅借名登記女友名下,未料兩人感情破裂,女友在訴訟期間將房子賣給不知情的買方並完成過戶,男子氣得提告討房,最後法院判決女友違反約定,須賠償男子596萬餘元,但男子要求撤銷買賣、返還房屋等請求則全部被法院駁回,因房子已合法過戶給買方所以拿不回。

蘇家宏說明,借名登記感覺上房產還是「自己的」,事實則是地政機關房屋登記誰的名字,誰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私下把房子賣掉、拿去抵押借款,完全不需要經過自己同意。
而在訴訟中,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從借名登記的法院實務判斷點來看,法官會認真審理的角度包含「有無記名登記合意」、「借名之房屋何人出資」、「何人實際使用支配房屋」、「權狀由何人保管」、「稅費、管理費等支出由何人負擔」。
也就是說,若當初只是基於信任,沒有留下明確的書面契約與金流證據,單靠情感上的你知我知,無法產生法律上的保護效果。此案中因房子貸款、居住、管理皆為男子,因此判定兩人之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至於房子為何無法討回,蘇家宏說,因為不動產登記有絕對的公示效力,買方無法得知情侶間的約定和糾紛,僅為第三人,他相信不動產的登記下,所做的房屋的交易就是合法的,無法撤銷這筆買賣。
法院雖判決女友要賠償596萬,但可能只是一張「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早就把賣房的現金轉移,名下沒有半毛錢,男方最後拿到手的可能只是一張討不到錢的「債權憑證」。
蘇家宏總結,若要借名登記,記得簽署借名登記契約書、自己保管權狀、在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房屋設定信託等方法,以法律的方式確保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而不是單靠感覺,「愛情的保鮮期很難預測,況且愛情在面對龐大利益時也常常變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