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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不法旅行社、旅館 觀光局預告獎金最高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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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即時報導

交通部今天預告「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鼓勵民眾實名檢舉非法旅行業者或合法旅行業或觀光旅館業卻經營違法業務等案件,若情節屬實可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10%至20%,最高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檢舉人同一年度最高金額以30元為限,草案預告60天後將送交通部核定,最快今年上半年可公告實施。

交通部今天預告「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鼓勵民眾實名檢舉非法旅行業者或合法旅行業或觀光旅館業卻經營違法業務等案件,圖為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杜建重攝影交通部今天預告「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鼓勵民眾實名檢舉非法旅行業者或合法旅行業或觀光旅館業卻經營違法業務等案件,圖為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杜建重攝影

立法院前年底通過「發展觀光條例」條正草案後,觀光局依第55條之2規定,擬訂「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案件獎勵辦法」草案,以遏阻業者違規,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觀光局表示,過去也有針對違法旅行業者設立檢舉制度,但大多針對非法業者,例如未取得旅宿登記證卻經營民宿或旅館業,或旅宿業非法擴大經營等,即便是合法的業者也有可能經營違法業務。本次草案規定只要是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業者都有可能被檢舉,盼進一步遏止違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規定,每檢舉案件會依情節輕重決定要罰多少,檢舉獎金金額則依罰緩一定比例提供,如實收罰鍰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者,按10%計算,但檢舉獎金最高以10萬元為限;實收罰鍰在10萬元以上未滿50萬元者,按15%計算;實收罰鍰在10萬以下者,按20%計算。

檢舉人則採實名制,須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地址及聯絡方式,同時也要提供被檢舉人之名稱、營業所在地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是法人除了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外,還須提供足資證明違反本條例之具體事實之具體證據資料,如被檢舉違規行為、事實、時間及地點等之照片或錄影、廣告文宣、招攬文件、行程表、匯款單據及收款帳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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