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吳姓包商承攬台南仁德住宅整修工程,前年9月間指示高姓員工入內拿取工程用水槽,高取得鑰匙後寄居屋內,張姓屋主發現馬桶裡有大便沒有沖,懷疑遭人入侵,深夜蒐證將高逮個正著,狀告吳、高2人,高否認闖空門,法官認他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20日,吳獲判無罪。
高說,因為肚子痛進去裡面大便,他大約晚間11時許從大門進入的。他平常都在外面睡覺,他問老闆說有沒有地方可以睡覺,老闆跟他說有以前做工的地方可以睡覺,所以就將鑰匙給他了。高否認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張姓屋主說,前年9月26日早上他回去建物時,發現廁所有人使用過的痕跡,馬桶裡有大便沒有沖,他就懷疑是不是有人跑進來,於是便將後門用木頭頂住,不讓別人從外面開。當晚他特地繞過去再看一次,他就發現大門鎖整組壞掉。
張表示,用手機的手電筒開始照屋子,結果高衝出來問他是誰,他回答「我是屋主」,高卻說房子是自己的,是一個吳先生將鑰匙給對方,叫對方去住的。這時他就打電話報案,因為工程上問題,所以現在還在跟包商打官司。
吳姓包商指出,沒有跟高說本案建物可以睡覺,高自己有租房子,不需要在那裡睡覺。他跟另外1位員工一起租在附近,離建物很近,他不需要跑去那地方睡覺。
台南地院認為,高偵訊中自白不得作為認定吳犯行唯一證據,也與高審理中具結後證述內容迥異,可信性過低而不足採。又無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認定吳確有教唆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犯行,判吳無罪外,高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則處拘役20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