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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才發現買到漏水屋 仲介與原屋主因這原因不起訴

#漏水 #屋主 #房仲 #租售

聯合報 記者賴郁薇╱基隆報導

基隆市陳姓民眾要買房,委託鄭姓房屋仲介代為尋覓適合物件,最後以9百萬元成功購得房屋。原以為屋況沒問題,陳姓民眾還開心簽約,未料事後卻發現房屋漏水嚴重,怒控鄭姓房仲與王姓原屋主詐欺。基隆地檢署偵結指出,買方在簽約前,本該自行查看屋況,以確認房屋是否符合需求,但陳姓民眾卻從未入內檢查,自己捨棄權利,應自行承擔風險,全案獲不起訴處分。

陳姓民眾指稱,當初鄭姓房仲佯稱建物並無漏水情事,還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一欄位勾選「否」,直到自己以9百萬元價格簽立買賣契約後,委請友人前往查看屋況,才發現屋內有多處漏水嚴重,認為房仲與原屋主涉嫌詐騙取財。

一般漏水就能發現壁癌及漆膠脫落痕跡等。(示意圖,非此新聞事件)漏水壁癌是常見的老屋瑕疵。(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攝影)

但鄭姓房仲與王姓原屋主均堅決否認犯行,兩人均供稱,曾詢問陳姓民眾是否要親到現場查看屋況,但陳當時回覆「沒時間看屋」。鄭姓房仲辯稱,曾與王姓原屋主確認房屋有無漏水情況,王說「沒有」,才會如此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註記,未曾隱瞞陳姓民眾。

王姓原屋主則稱,應是連日大雨才會造成房屋滲水現象,當時也曾向陳表明,願意負責修復漏水情形,原本陳答應,事後卻反悔。鄭也稱,買賣雙方曾找人估算修繕費用,但陳要求砍價50萬元,王姓原屋主不願,以致雙方未達成共識。

檢方認為,若該房屋確實如陳所言,漏水情況嚴重,這應是顯而易見的重大瑕疵,若王、鄭有意詐騙,豈會多次催促陳前往看屋,足以判斷兩人並未刻意隱瞞漏水情事。

經檢方調查,陳姓告訴人在簽約前,僅曾路過,卻未曾入內查看過屋況,直到簽約後、交屋前才發現房屋漏水情形。檢方認為,就一般不動產買賣交易實務,買方有義務在簽約前,親自查看屋況,以確認符合需求,此案全是陳姓民眾自行省略查看程序,視同放棄權利,全案未涉及詐騙取財,王、鄭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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