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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收回自住 優稅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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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新北市稅捐處提醒,房東把房子收回自住後,想改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務必主動申請,且要在每年3月22日前完成,當年就能適用;若未申報,就要等到次年才會生效。
 
若沒申報,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計稅,負擔可能是自住稅率3至4倍以上,整年度都會被多課,得不償失。
 
房市示意圖。 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 記者朱曼寧/攝影
 
為提高空屋利用率,政府鼓勵把閒置房屋釋出到租賃市場。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出租中的住家可享較低的「出租優惠稅率」1.2%至2.4%。常見作法包括:把房屋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承租戶(成為公益出租人)、加入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方案,或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且達到一般租金標準。
 
一旦租約期滿或提前解約、房屋收回,若屋主想改作自住並回到「自住稅率」,必須同時符合自住3要件,第一,房屋未出租、也未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已完成該屋戶籍登記;第三,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名下的住家用房屋合計不超過3戶。條件不齊或忘了申報,都會直接影響稅率。
 
稅捐處強調,只要3要件到位,就應在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當年期即可改適用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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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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