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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橫公路墜谷男子救妻小3度跳坑引爆意外險理賠爭議 保險釋疑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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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應翠梅/台北報導
 
高雄南橫公路因連日豪雨導致路面坍塌,導致李姓男子一家5口返家途中墜谷,一家五口兩死三失蹤,傳出保險公司以李男曾三度折返求助舉動屬「明知危險而為之」,不符合意外死亡理賠要件,主張拒賠意外險,只願賠償壽險,金額相差400萬元,引發外界關注及撻伐。保險業者指出,除了意外險之外,還有汽車強制險,一人可以賠到200萬元,扣除駕駛之外,意即李家的保險受益人總計可獲得800萬元理賠。
 
此案一度傳出保險公司的理賠和法務人員認爲不屬意外,保險業人士指出,雖不清楚內情如何,但許多保險公司理賠和法務人員目前的通病是,遇到任何案件,先找尋對公司有利不賠的部分,而不是想辦法能不能找到可以理賠的理由,難怪此案會引起民眾共鳴及批評。雖經保險業者澄清,民眾對此案仍有許多疑問。
 
南橫公路墜谷事件,意外險是否理賠引發爭議。圖為南橫墜谷的搜救人員在現場展開地毯式搜索。圖/記者石秀華翻攝
南橫公路墜谷事件,意外險是否理賠引發爭議。圖為南橫墜谷的搜救人員在現場展開地毯式搜索。圖/記者石秀華翻攝
 
以下是此案引發的幾個疑點及說明。
 
●意外險賠不賠「明知危險而為之」的舉動?
 
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昨發表聲明,表示在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後,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
 
聲明提到,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因此若保戶因意外所生之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此外,依保險法第30條「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在這位父親為了要拯救自己的家人,來回事故地點,也符合這項條文的規定,因此並非所謂的「明知危險而為之」的不賠原因。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是意外,不是「故意為之」都是要賠的。保險業務員表示,其實之前很多這類型的案例,最後都是有判賠,因為救人而往生並不是故意致死或輕生。
 
●投保團體險,保單項目有沒有意外險?
 
捷安達保經董事長吳鴻麟表示,特定族群團體或鄉鎭市民的團體險通常不會有醫療險,因為醫療的損失率很高。一般就是一個小額的壽險,加上意外險。比如10萬元壽險加上100萬元的意外險。至於此案中的當事人有投保原住民團體險,還要去看具體的保單內容,才能釐清這一部分。
 
高雄市原民會則說,李男納入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意外身故理賠30萬元,花蓮家人初步了解沒有其他保單,聯繫所有罹難家屬也並沒有「不理賠」的訊息。
 
●除了意外險,此案是否適用汽車強制險的身故理賠?理賠順序為何?
 
吳鴻麟表示,汽車強制險只保障車禍事故中別人的受傷,包含自己車上的乘客、別車的駕駛及乘客、以及路人等;不能保障自己車上的駕駛(本人)受傷。也就是說,扣除李姓駕駛,若其他四人全數身故可獲得800萬元理賠。
 
這四人如果不能判定先後死亡順序,就推定同時死亡,互相沒有繼承權,所以就依條款由每一個死者的受益順位的遺屬申請。
 
依照強制汽車險條款,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另外,面對家人因意外突然離世,家屬在第一時間應該很混亂,也搞不清楚當事人有哪些保單,保險業務員建議,民眾最好平日就先登錄保單存摺系統,一旦有意外發生,遺屬就不必等到金融遺產清冊出來後才查詢,而能早點掌握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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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應翠梅/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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