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素慧/嘉市報導
嘉義市政府整頓嘉義車站區交通動線,強烈要求縣公車進入後站轉運中心,拆遷公車亭,縣府不同意,雙方打官司,嘉義地院一審判決市府勝訴,縣府須拆公車亭還地並返還短繳的396萬8318元,縣府表示,無法苟同,盡速上訴。
嘉義火車站前的嘉義縣公車亭面臨拆除命運。(記者廖素慧/攝影)
車亭搬遷,公車進入後站轉運中心營運載客,縣府以乘客不便、轉運中心月台壅塞等理由拒絕,並在公車亭大肆張貼「遺憾與抱歉」公告,指責市府粗率決策,雙方鬧得不可開交,7月對簿公堂。
市府委請律師對嘉義縣公車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占用土地及返還租約到期後仍繼續占用的5年土地使用補償金之不當得利。縣府辯護指出,雙方租約是行政協助約定,應循行政程序解決,非民事訴訟;火車站前廣場規劃為機車停車場,空間未充分利用,要求被告搬遷,違反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
法官審理,雙方最後的租約明訂租期是86年1月1日至88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市府於88年11月23日通知不續租,但縣府一直未遷移,屬無權占有,實際占用面積為708.36平方公尺,卻只按以往租約所訂232平方公尺繳「使用補償金」,判決縣府拆除公車亭、返還土地,並返還短繳的396萬83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法官認為,縣市政府簽立租約時,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此契約可依民事訴訟處理,市府收回土地是為整頓交通作為公共用途使用,並非專為損害被告利益,沒有權利濫用與違反誠信原則。
縣府表示,嘉義車站前的公車亭有其複雜的歷史背景,是嘉義縣市分治後一直未能釐清的法律關係,法官未能詳察,又未顧及大部分嘉義縣、市民的乘車公共利益,做出如此判決,無法茍同,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