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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案改偵字案 高市府官員不排除改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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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歐陽良盈、劉星君/高雄報導

雄檢偵辦氣爆案,認定當天榮化和華運值班人員沒看出危險有疏失,改以偵字案偵辦,昨以被告身分傳喚當天操作的七名人員,訊後各以五十萬到二百萬元交保。

高雄地檢署以被告身分傳喚氣爆當晚榮化七名值班員工,訊後以公共危險等罪,諭令值班組長蔡永堅(左)、操作員黃進銘(右)交保。(記者劉學聖/攝影)

檢方表示,等廠商涉案部分查明後,不排除把原本列為證人傳喚的市府官員改列被告。

檢方原以「他」字案偵辦氣爆案,但八日到榮化和華運要求重演氣爆當晚操作情形,發現值班人員誤把攸關人命的緊急狀況「當成小事」,在數據異常後還持續送氣釀成大災。

依照標準流程,本應進行約四小時保壓測試後才能再繼續送氣,但因榮化不斷催促,華運僅花半小時檢查就重啟開關,輸出丙烯給榮化。檢核方認為事證明確,因此將兩公司相關人員轉列被告。

檢方昨傳喚榮化製粉課工程師沈銘修、操作員黃進銘、值班組長蔡永堅、操作領班李瑞麟,華運操作員洪光林、領班黃建發、工程師陳佳亨及出庭。

雄檢認定七人在氣爆當晚發現液壓、流量和溫度等數據異常,仍強行輸送丙烯,造成丙烯外洩引發大氣爆,涉及刑法一百七十條準失火罪(一年以下徒刑)、業務過失致死罪 (五年以下徒刑)。

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表示,丙烯氣化時會迅速膨脹使物體炸毀,處理過程應慎重小心,但七人處置狀況不符合標準程序,檢察官引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內的「準失火罪」,以往少見。

榮化值班班長蔡永堅等四人,分以二百萬元至一百萬元交保;華運工程師陳佳亨等三人以一百萬元至五十萬元交保。

據了解,華運三人交保金額較輕,是因檢方認定他們處於「被動」地位,受到榮化催促後不得已送氣,且他們專業知識不足,「不是不處理,應該是不知怎麼處理」,並非明知危險卻「故意」繼續輸氣。蔡永堅交保金最多,是因他下令繼續送氣。

 

記者歐陽良盈、劉星君/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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