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沒有犯罪前科、沒有從事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但沒有「良好品德」,在3月1日後一樣不能出任保險公司經理人。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負責人若具良好品德,對保險業形象及聲譽都有正面效益。也就是未來被「爆出」婚內出軌、棄養高齡父母、浮報高額交際費之類行為,還是可能不適合出任保險業高層,公司可能會被要求「調整」人事。
金管會近日就將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增加五大規定,一是已出任保險業負責人,但若違反消極資格,即判刑確定,或有不誠信、不正當行為,當事人要主動通知任職公司,就「當然解任」;二是八家資產上兆元的保險公司要增加專業董事席次,每五位董事中要有三席,每增加三人,就增一席專業董事,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專業常董也從二人增為三人。
沒有犯罪前科、沒有從事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但沒有「良好品德」,在3月1日後一樣不能出任保險公司經理人。圖/中時資料照

三是對保險公司總經理除舊有的專業資格門檻外,新增「良好品德」、「領導能力」、「有效經營保險業的能力」三項條件,避免保險公司經營不佳,影響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四是保險董監事、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及職責相當之人也都要具備「良好品德」,公司董事會要負選任經理人的責任,必須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的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負監督的責任。
五是保險業董事長、常董、一定席次的董監事要符合專業門檻及經營能力,也要有良好品德,若股東會選出董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並就任後,發現有人沒有良好品德或專業不足,金管會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限期調整。
新規定3月1日生效,專業董事及自然人董事若需調整,可以等此任期屆滿,最快6月改選,若是去年才剛選任者,可以二年後再調整。
但是「良好品德」的要求則是從3月1日之後就生效,保險公司新任總經理除了要有保險專業外,也要證明有領導及有效經營的能力,過去一些保險業經理人行為,無法證明是不正當或不誠信行為,但就是不符善良風俗民情者,未來就有條文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