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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投資人權益 投保法擬修法增4大保障

#政策 #理財 #金管會 #投保法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若重大損害公司、違反法令,將被限制工作權。金管會將修投保法,增加四大保障,一為投保中心代位提告的事由,擴大到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二是提告對象從上市櫃擴大到興櫃;三是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限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四為經法院判決確定解任者,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監事。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預計4月中旬後預告法規,目前預計要修法的方向,即例如某董事在五年前所做危害公司的事,近期才遭法院確定解任,雖然已是新的任期,但仍可解任,同時未來會訂一定年限,被解任的董監也不能再去出任其他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以確保董監適格性。

金管會將修投保法,增加四大保障。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金管會將修投保法,增加四大保障。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財委會27日將審議立委曾銘宗等人提案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其中立委提案修正10條之1,將投資人保護中心可代位提訟的對象,從原先的董監事擴大到公司「經理人」,且刪除董監、經理人是因「執行業務」的字眼,即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便可對其提告。

另外則是經法院判決確定解任的上市櫃公司董監及經理人,一定期間內不得再出任任何上市櫃公司董監及經理人,至於多久期間,則授權金管會在法律三讀後另行規定。

金管會對此草案表達修法意見,即法案原先是解決公司法授權公司小股東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的規定,若擴及經理人,將「逾越公司法」,若刪除執行業務字眼,則會有實務認定上的爭議。

金管會建議,公司經理人若有違及公司權益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可由投保中心督促公司對經理人提告或任免其職位,否則投保中心將是介入公司經營,代為執行董事會的權責,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分層負責的體制。

金管會認同被法院解任的上市櫃公司(未來修法擴及興櫃)董監事,一定期間不得再出任上市櫃及興櫃董監事,將提行政院版修正案,將年限定入條文,並將現行董監執行業務損及公司權益的部分,擴大到董監若有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投保中心也可代位提告。

彭禎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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