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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違規罰金加倍 最高罰5000萬

#政策 #理財 #銀行法 #證交法

中國時報記者季節/台北報導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罰鍰上限,其中銀行法的罰鍰上限,更一口氣由1千萬提高5倍至5千萬;《證券交易法》的罰鍰也提高4倍,朝野期盼藉修法達到嚇阻不法、督促銀行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等效果。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曾銘宗指出,近來金融業陸續發生樂陞案讓上萬投資人遭到坑殺、兆豐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被開罰上億美元等疏失案件,其中兆豐銀更創下台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紀錄,在在顯示金融業的管理疏失,因此修正相關法案,不僅大幅提高罰鍰上限至5千萬,且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讓金管會有更大權責。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罰鍰上限。(好房資料中心)銀行情境。(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嚇阻不法 金管會擴大權責

另證交法修法,則擴大金管會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除了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的罰鍰上限,並新增對證券商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處罰,最高均可罰480萬元。

《銀行法》修正內容包括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責,於銀行重大違規時,得命經理人、職員限期停止執行職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以及違反放款或投資限制者,罰鍰最高額度由500萬元提高為2000萬元。

此外,違反銀行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投資規定、妨害金融檢查之處罰、違規營業等之處罰、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計畫之處罰,還有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違法相關規定,其罰鍰上限皆由1千萬元,提高為5千萬元。

證券商違法 最高罰480萬

違反吸收存款等之處罰,與違反銀行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處罰,罰鍰上限由250萬元,提高為1千萬元。在修正《證交法》部份,包括為使主管機關能對違規證券商視其情節之輕重為適當裁量處分,增訂「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違規處罰鍰之上限由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

另這次修法也新增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新增相關罰鍰,以督促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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