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隨著全球虛擬資產市場的穩健成長,相關監管框架與稅務處理逐漸成為各國關注焦點。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婁朧允表示,在台加雙方持續推進經貿合作框架協議的背景下,觀察加拿大在虛擬資產稅務上的實務判例與認定標準,有助於理解未來投資人可能面臨的稅務趨勢。
加拿大金融商品的課稅邏輯:區分投資與商業行為
在加拿大的稅務體系下,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的性質,核心在於釐清該交易屬於投資性質的「資本利得」或商業活動的「營業收入」。若被認定為資本利得,僅需將50%的利得納入計稅;若歸屬於營業收入,則需全額納入計稅。實務上,金融機構與高頻率交易活動多被認定為營業收入。

針對市場常見的虛擬資產(如支付代幣、實用型代幣、證券型代幣、穩定幣或NFT等),由於加拿大政府並不將其視為法定貨幣,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商品或服務,在實務上被視為以物易物(Barter Transactions)的交換交易。
加拿大2025年實務判例:交易所倒閉之損失認定
在近期加拿大稅務法院(Tax Court of Canada)的Amicarelli v. The King(2025 TCC 185)判例中,一位加拿大稅務居民動用了個人儲蓄、借款與房產抵押,透過QuadrigaCX交易所參與比特幣投資。後來因該交易所倒閉導致資產歸零,納稅人遂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入投資損失,但遭加拿大稅務局否准,稅局認為這屬於個人行為且無收入來源,不得申報該項損失。
然而,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不同認定。法院明確指出,比特幣屬於數位領域的無形資產,具備可買賣、交換與可辨識性。鑑於比特幣具有高度投機性,轉售獲利為其主要經濟功能,考量納稅人的意圖、行為與融資狀況,法院認定其投資已構成所得稅法上的商業行為。因此,交易所倒閉帶來的資產損失屬於商業風險,判定納稅人得以將該筆比特幣投資損失視為營業損失,全額予以扣除。
台加稅務現況對比:雙重國籍投資人應注意申報風險
從台加兩地現行制度觀察,雙方針對虛擬資產的課稅思維與架構存在顯著差異。台灣財政部目前主要將個人買賣非證券性質加密資產所得定位為「財產交易所得」,與加拿大稅局看重投資人的交易頻率、融資狀況或專業特徵進行個別判斷不盡相同。
婁朧允提醒,對於具備兩地稅務居民身分的投資人而言,應特別注意兩國稅制的申報差異。加拿大稅務局在判定虛擬資產時,高度看重交易意圖與頻率(區分資本利得或營業收入),且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認列黑天鵝事件的損失扣除;而台灣則有一套獨立的財產交易與營利所得申報框架。跨境投資人在進行跨國資產配置與虛擬資產交易時,務必釐清自身的稅務居民身分,以避免因兩國稅法認定不一而面臨雙重課稅或合規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