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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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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名下車輛若過戶,不論是買賣交易或無償移轉,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未開立發票,可能面臨罰款與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常因疏忽未開發票而被罰款,有三種情況特別需要注意,首先,自用小客車過戶仍須開發票。營業人若購買乘人小汽車供自用,據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即便無法抵扣,當車輛過戶時,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速公路局預估今(29)日國道交通量為123百萬車公里,為平日年平均(92百萬車公里)的1.3倍。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第二,無償移轉仍視為銷售,須開發票,營業人名下車輛若無償移轉他人,即使未收取任何費用,仍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雖然無償移轉不涉及實際交易金額,但政府仍將其視為一種銷售行為,因此發票開立與申報義務仍不能忽視。
 
第三,獨資營業人車輛轉為個人使用也須開發票,若獨資經營者將營業登記名下車輛過戶給個人自用,儘管是內部轉移,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此類情況通常出現在營業人將車輛用於私人用途時,但即使是內部調撥,仍須依法辦理。
 
此外,車輛若報廢回收,部分款項也須開發票,所獲得回收獎勵金,像是政府補助,不須開發票,但就報廢車的回收金額,則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這是基於回收過程中的交易金額仍屬於貨物銷售,須依法納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車輛過戶或報廢前,應了解相應稅務義務,確保按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對開票流程不確定,可向當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求助,避免因不明規定而產生法律風險。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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