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屋實際居住30多年,卻因沒有獨立門牌、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失去自住房屋稅優惠。台北市一名屋主原按自住稅率課稅,因房屋稅2.0新增戶籍登記要件,遭改按3.2%稅率課徵,房屋稅增加。屋主主張與家人長期居住,且與兄弟共用門牌,援引財政部毗鄰房屋合併使用函釋爭取優惠,但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會認為設籍房屋屬兄弟所有,不符適用條件,最終訴願遭駁回。
房屋稅條例修正後,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2.0新制,自住住家用房屋除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外,還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符合規定者才能適用1.2%自住稅率。
房屋實際居住30多年,卻因沒有獨立門牌、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失去自住房屋稅優惠。圖為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北市某屋主所有房屋原本按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稅捐處查核發現,屋主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均設在鄰近的臨時門牌,並非系爭房屋所在地址。由於該房屋沒有編釘獨立門牌,也沒有辦理戶籍登記,稅捐處認定不符合自住要件,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3.2%課稅。
屋主主張,房屋是父親生前自地自建後分配給兄弟居住,家人已居住30多年,過去稅捐處也曾派員實地查核,並按自住稅率課稅。由於房屋是三層磚造建築,共用出入口及門牌,戶政事務所當年未區分樓層編釘門牌,2024年12月申請增設樓層門牌也遭拒絕,並非屋主不願設籍,而是客觀上無法辦理。
屋主另援引財政部2025年3月6日函釋指出,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即使只在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符合實際居住等條件,仍可適用自住稅率,認為本案也應比照辦理。
不過,訴願會認為,財政部函釋所稱毗鄰房屋合併使用,仍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及實際居住等自住要件。本案屋主雖設籍於鄰近房屋,但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其兄弟,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並非法定所稱直系親屬,因此不能適用該函釋。
訴願會進一步指出,財政部針對房屋稅2.0新制疑義所發布的問答集,也明確說明,未經地方政府核准編釘門牌的房屋,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自無法適用自住稅率。即使屋主確實長期居住,也不能取代法定戶籍登記要件,因此認定稅捐處按3.2%稅率課徵114年期房屋稅,並無違誤,訴願駁回。
原文出處 【兄弟房屋共用門牌 自住房屋稅率適用遭打回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