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多屋族在繼承共有房屋時,若符合自住條件,可透過直系親屬設籍居住,減輕房屋稅負擔。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多名繼承人即使另有自住房屋,共同繼承房屋仍可能適用自住優惠,但須同時符合實際居住、戶籍登記及持有戶數等規定。
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妥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三戶以內,可適用1.2%稅率,若全國單一自住,稅率還可降到1%。

房屋稅2.0於2025年5月首次開徵,持有多戶、未有效使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稅率為2.6%至4.8%;因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則可適用1.5%至2.4%稅率,但仍高於自住稅率,若能妥善規劃戶籍設立以適用自住稅率,才能省荷包。
舉例來說,王媽媽與兩名女兒共同繼承金山街房屋,各持分三分之一,王媽媽與大女兒另各有一間自住房屋。若王媽媽遷入繼承房屋,小女兒遷至母親原有房屋,大女兒維持原屋自住,三間房屋都可適用自住稅率。
原文出處 【多屋族繼承共有房優稅 有條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