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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屋出售 小心算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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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昨(30)日表示,個人出售受贈房屋,在計算售屋所得稅時,不能以贈與人取得房產的價格,做為實際成本,其出售受贈房屋的獲利,只能減除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國稅局提醒,在出售受贈房屋時,所得稅要小心計算。(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新北市中和區有許多河岸宅同時可看到北市101大樓。(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為受贈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房屋出售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2年間以新台幣2,000萬餘元購置房地產,並在94年間將該房屋贈與兒子乙君;乙君在100年間以3,000餘萬元出售該房屋,但未列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帶罰。

國稅局官員說,在計算乙君的財產交易所得時,以甲君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400餘萬元作為乙君的售屋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後補稅加罰。

不過,乙君主張應以甲君購買房屋的價格,作為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過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得減除受贈時的房屋時價,指的是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並非贈與人取得的房屋成本,因此駁回其復查。

國稅局指出,乙君受贈的房屋,其取得房產的成本實際為「零」,鑑於贈與人贈與其房產時,須依規定繳納贈與稅,因此准予受贈人在出售受贈房產時,可減除受贈當年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目的只是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再被課徵所得稅。

官員呼籲,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依稅法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或漏未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除了補稅之外,還會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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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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