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鷖人/台北報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本周四(11日)可望拍板定案。除了建立躉購制度與直供/代輸間轉換機制之外,政院協商時,增訂契約容量800瓩以上大用電戶,必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也確定會納入修正草案中。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中國時報)
也就是說,未來大用電戶將強制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能源,同時綠能業者可以在台電躉購合約與自由售電間轉換。
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許多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已要求大用電戶強制使用再生能源,此次等於統一由中央法規規範大戶使用綠電。
官員表示,母法會規範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例綠電,實際數字會在子法中明訂,目前高雄、台南、台中、桃園都是有訂出相關規範,且通常是要求800瓩以上大戶,此次修法將比照辦理。
官員指出,實際執行方式則將授權地方政府處理,例如說台北業者可能沒有空間建置綠能設備,可以透過購買綠電、繳代金給地政府等方式代替。
過往綠電認購制度並無法實質證明為綠電,僅具象徵意義,去年底台電綠電認購制度結束後,改由「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發出據實際效力的「綠電憑證」。
不過,去年底為止,再生能源憑證雖一共發出1.6萬張,累積有1,667萬度綠電,惟綠電多為自用,實際綠電交易只有7件。
官員認為,強制用電大戶使用綠電,可讓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可以藉此活絡綠電交易市場。
此次修法還包括擴大水力發電獎勵範圍至未達2萬瓩小水力發電;另外,未來再生能源管理將採「分級分流」概念,簡化業者申請流程,2千瓩以下委由地方政府審核,2千瓩以上再回歸中央。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2009年實施,今年1月《電業法》修正後須配合修正,原被列為立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不過最終並未排審,經濟部將爭取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