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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押金以2個月為上限 再加但書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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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詠翰╱台北報導

房客簽訂租賃契約,常一併給付承租該屋所需「擔保金」,但金額多寡、使用目的及何時返還常因房東而異,因此衍生許多糾紛。專家建議,在租賃契約中加註但書,確保權益。

「押金」係擔保租賃所衍生的債務,作為租金給付和損害賠償之用。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指出,押金設置以及賠償方式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範,即房東與房客雙方合議即可,但是依法,押金金額以不超過2個月房租為上限。

根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該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法律僅規範押金上限,但對押金如何運用,無任何限制。

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表示,租屋押金設置目的,雖是供租金給付和損害賠償使用,但主要是針對契約終止後之扣抵,而非運用於契約行使期間。也就是押金可做為房客惡意欠租的違約金,或退租後,房客對租屋處及相關物件造成損害,可以押金做為賠償。

為避免損害擴大,吳光華建議,房東應在房客發生欠租行為時就主動聯繫,並在契約中備註;若拖欠期間達2個月時,即視同違約,以免押金不足扣抵。若房客退租後之房屋損害賠償超出押金金額時,則可對押金不足扣抵部分另行求償。

除上述情形外,房東應於租期屆滿時,將押金全額返還房客,但房東可就尚未結清的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租賃所產生之費用,扣留部分押金,待相關費用繳付後再將餘額返還。房客也可主動向各項民生費用主管機關或管委會申請費用結算,以利補繳。

另外,若房屋發生所有權移轉時,房客應督促原房東將押金轉讓新房東,並簽署轉讓協議,以免押金無故損失,影響自身權益。

★押金金額以2個月房租為上限
★房客給付押金後,應保留相關給付憑證
★可於租賃契約中加註但書,明列押金設置和使用規範
★押金主要作為租金給付或房屋損害之賠償
★房屋權利移轉時,原房東須將押金轉讓予新房東
★契約期限屆滿時,房東應將押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全數無息返還房客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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