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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暖社福機構免稅限3車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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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針對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798號解釋,指財政部的令、函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應不再援用。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聖智啟智中心、台灣省私立慈愛教養院均屬社福機構,並經自用的小客、貨車等共7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先後於2007年至2014年間核准在案。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字第798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字第798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
 
但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早前已核准其他3輛車免稅,撤銷這7輛車免徵牌照稅,並要求補繳1至6萬元。3社福機構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2017年3月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每一團體和機構經許可設立在案,具有獨立的財務及會計,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每一團體和機構,既為稅捐的納稅主體,當然得依法享有稅捐減免優惠的免稅主體。
 
大法官認為,財政部就免稅規定的「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以函、令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此部分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表示,在歲末寒冬,這號解釋也是給社會福利機構送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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