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 7617

交換持有2年內土地 要繳奢侈稅

#租售 #奢侈稅 #交換不動產 #罰鍰 #2年內 #銷售行為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親朋好友互相交換不動產,申報奢侈稅「眉角」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戚朋友間交換持有期間2年內的土地,即使沒有額外支付價金,亦視同是銷售行為,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小心被課奢侈稅。

民眾如果是以互易或交換方式,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亦視為銷售行為,也須課奢侈稅。(好防資料中心)

奢侈稅賣屋(大刊頭)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強調,由於土地交換或互易,與土地買賣同樣屬於「移轉財產權於他方」,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對待給付方式之不同,因此不論是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的互易,或是支付價金的買賣,都是「銷售」行為,均應列入特銷稅課徵範圍。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不動產移轉案件時發現,甲君與乙君訂立「互易」契約交換土地,甲君將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移轉給乙君,由於該筆土地持有期間未滿1年,被國稅局查核漏報奢侈稅,核定甲君補稅帶罰30萬元。

甲君接到國稅局的補稅單後不服,認為土地互易契約是無償的交換行為,並非實際有收取價金的買賣,以此理由向國稅局「抗稅」,並提起訴願及行政訟訴。不過,由於稅法明文規定,「交換」貨物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甲君仍被法院判決敗訴。

官員指出,依照甲君和乙君互易之土地時價,從高核定甲君銷售持有1年內土地,漏報土地銷售額100萬元,由於持有期間未滿1年,按15%稅率補徵奢侈稅15萬元,並加處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連補帶罰須付出30萬元的代價。

中區國稅局官員呼籲,民眾如果是以互易或交換方式,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若未申報繳納奢侈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前,只要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就只需加計利息,不必加處罰鍰。

熱銷建案&網友看屋心得



好房網不只有新聞,還能找優質宅

好房網News粉絲團

成為好房網Line好友

★好房網HouseFun,加我好友,房產最新消息每天整理給你→點我

★好房網HouseFun,加我好友,房產最新消息每天整理給你→點我

頭版 總覽 圖輯 名家 專題 土壤液化 好房網TV 樂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