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一名張先生來電詢問,因父母長期照護需要較大生活空間,因此將自己名下3間房屋全部打通合併使用,但僅在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想知道其他2間可否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對此,雲林縣稅務局詳細解答。
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該等房屋倘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惟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以張先生的例子來看,名下3間房屋打通合併使用,雖然張先生、配偶或直系親屬等人戶籍全部設在其中一戶,但其他2間房屋倘都符合上述自住要件,皆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惟毗鄰房屋如未辦理建物或稅籍合併,仍應依上開擇定辦法認定房屋戶數,所以張先生自住房屋全國合計為3戶。
稅務局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