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綜合報導
公平會今(19)日表示,大同公司在網站刊載TDH-121MB及TDH-460B除濕機商品,宣稱「一級能效」、「能源效率 1級能效」、「本產品能源效率為第1級」,實際上核定分級僅第3級,違反公平交易法,罰新台幣20萬元。
公平會表示,大同公司201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在網站刊載TDH-121MB及TDH-460B除濕機商品,宣稱「一級能效」、「能源效率 1級能效」、「本產品能源效率為第1級」,但依據現行「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自2018年1月1日起,案關商品核准登錄的能源效率等級為第3級。
公平會表示,大同公司在網站刊載TDH-121MB及TDH-460B除濕機商品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新台幣20萬元。(記者鄭清元/攝影)
公平會指出,由於家電商品之能源效率等級,為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重要參考因素,大同公司上開表示,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廣告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經濟部已修訂除濕機及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規定,並自2018年1月1日生效,業者在廣告時宣稱能源效率等級若與現行核定不符,將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截至2018年12月19日止,已陸續處分16件能源效率廣告不實案,共計裁罰275萬元罰鍰,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應注意包括於網站上刊載的廣告文宣之能源效率級別是否真實,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