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石秀華、徐白櫻、周湘芸/綜合報導
電動滑板車依規定只能在特定區域使用,但因方便、好駕馭,成為「違規」通勤新寵,電動滑板車可行駛的特定區域,交通部授權由地方政府規範,但六都至今毫無規範;記者直擊高雄一名議員騎電動滑板車在殯儀館趕場捻香,民代坦承知道規範,但「台灣尚無法律可規範,是律法上的怠惰」。
根據交通部規定,電動滑板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最大行駛速率在25公里以下,為個人行動器具範疇,依規定不得於車道上行駛,違者可開罰1200元至3600元。
高市警方去年起至今年7月底,取締36件電動滑板車違規上路,依違反道交條例第69條,開罰1200元至3600元。
今年元月間,一名35歲女子在高雄左營區重愛路旁人行道騎電動滑板車,闖紅燈橫越文自路時,和直行女機車騎士碰撞,兩人身體多處擦挫傷。3月底另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返家,遭巡邏警網撞見開單告發。5月間,9歲男童騎電動滑板車沿左營區進學路逆向行駛,被路口左轉的機車騎士碰倒摔車,幸無生命危險。
高市交通局指出,中央對電動滑板車尚無統一規範,仍不能上路,僅能在非道路地區使用,例如駁二藝術特區;除高雄外,其他五都都禁止電動滑板車上路。警方則指出,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縣市政府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限等規定,才能行駛道路。
市議員郭建盟日前騎電動滑板車在殯儀館趕場捻香,他表示,公祭時間相近,在殯儀館若騎機車,還要由助理接送,滑板車相對靈活。他坦承知道規範,但認為歐洲等國,都把電動滑板車變成交通工具一環,連結觀光區和小區域,對環境也較有保障,台灣也應對電動滑步車制定新規章,「目前尚無法律可規範,是律法上的怠惰」。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指出,目前並未規畫由中央統一規範電動滑板車可行駛的特定區域,因各縣市騎樓、人行道狀況不同,因此授權地方因地制宜,像有些縣市可比照自行車專用道,或與人行道共用等,先前已請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運輸研究所參考國外,提供考量因素供地方參考訂定,如人流、道路寬度等,交通部不會強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