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本周將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是17.1萬元,17.1萬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財政部本周將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是17.1萬元。 報系資料照片
而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由財政部參照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每二年定期檢討。
主計總處官員表示,主計總處最近一年(民國106年)公布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28萬4,228元,107年度(2018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依照中位數的60%定之,是17萬537元。
但財政部規定,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因此是17.1萬元,較去年的16.6萬元,增加5,000元。
主計總處每年都會進行家庭收支調查,106年「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為88.1萬元,若改以個人計,「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28.4萬元,較105年成長2.6%。
讓可支配所得上升的原因包括經濟成長,所以只要經濟正成長,民眾所得就會上升;物價上漲,名目GDP上升,所得也會上升。此外,可支配所得是指,所得總額減去無法自由支配使用之非消費支出,例如賦稅支出,而近年來財政部幾乎年年發出減稅紅包,綜上主因,長期來看,國人的可支配所得幾乎都會成長。
另外,每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則是以17.1萬元乘上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的親屬人數,因此,納稅人扶養的人數愈多,基本生活費總額就愈高,愈有機會適用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