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蕭姓婦人,先將一間房地贈與給兒子,再代理兒子將房地出售,遭稅官查獲,認定她出售持有1年內房地未報奢侈稅,蕭婦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但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蕭婦遭補徵奢侈稅120萬元,又被處2.5倍罰鍰計301萬元,總計421萬元稅款都必須繳給國庫。
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房地,需依奢侈稅條例,在訂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奢侈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蕭婦這間房地的買賣總價才805萬元,卻要連補帶罰課取421萬元稅款,實在得不償失。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蕭婦在100年9月1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房地,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在期限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台北國稅局通知她限期補報及補繳稅款,她又未依限補報及補繳稅款,具有故意逃漏奢侈稅的事實,應予補稅並按規定課罰。
法院判決指出,蕭婦在99年12月間買入台北市一間建地面積6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93,及其地上建物即房屋面積46.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00年5月間,蕭婦將該房地所有權以贈與形式移轉給陳姓兒子。
不過,蕭婦隨後在100年9月間代理其子與胡姓民眾簽訂房地買賣合約書,以總價805萬元完成房地交易。
台北國稅局後來查獲,認定蕭婦利用其子名義,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房地,卻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例)規定,在訂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奢侈稅,於是按該房地交易總價格,依適用稅率15%,核定應納稅額為120萬元;並審酌蕭婦違章情節,按漏稅額120萬元處2.5倍的罰鍰計30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