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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契約藏貓膩!有「這磋商條款」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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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現在健身風氣盛行,因此也衍生出了不少的消費糾紛,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去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滿一年,但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於稽查健身業者新契約過程中,發現有健身業者特別訂定「個別磋商條款」,讓消費者簽名放棄請假停扣月費的權益,消保官籲消費者要特別留意個別磋商條款,看清楚、想明白、再簽名,千萬別隨隨便便就簽名同意,以免將來後悔莫及。
 
法制局表示,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新訂定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已滿一年,市府積極稽查各家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最新法規,但在稽查過程中,發現某健身中心會額外提供「暫停會籍規則及個別商議條款」供消費者簽名同意,以排除消費者符定法定請假事由時,業者應暫停扣款月費的規定。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發現有健身業者特別訂定「個別磋商條款」,讓消費者簽名放棄請假停扣月費的權益。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發現有健身業者特別訂定「個別磋商條款」,讓消費者簽名放棄請假停扣月費的權益。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換句話說,業者以書面磋商條款變更法規規定,讓消費者於請假時仍持續被扣繳月費,使用權雖可延展至日後使用,但日後如要終止契約,消費者需再就已扣繳月費要求業者退還,相較現行法規消費者請假不扣款的規定更不利消費者。
 
市府消保官主任康馨壬說明,由於消保法並不排斥個別磋商條款的存在,健身中心額外提供的商議條款契約書也明白載明法規及磋商調整事項,尚難謂有違法問題,但消費者日後若不想繼續運動,或業者有經營不善問題時,恐怕會增加自己索討費用的困擾,甚至有索討無門風險,因此建議消費者在業者提供商議條款契約書應該謹慎評估,不要盲目依服務員指示就簽名,以免製造自己日後退費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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