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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廣告物新規範 住宅區10層樓屋頂才准設電視牆

#政策 #地方 #電視牆 #台中 #廣告 #屋頂

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台中即時報導

 

都會區夜間燈火通明,尤其閃爍式燈光招牌或LED電視牆等,在住宅區造成光害困擾。台中市修正招牌廣告設置辦法,住宅區頂樓可設置的道路寬度,從30公尺放寬到20公尺,但高度限制提高到30公尺(約10層樓)以上,以降低都市光害困擾。

 

台中市招牌廣告與樹立招牌設置辦法今天修正,共修正5條條文,放寬斜屋頂、騎樓內牆廣告物設置規定,針對閃爍式燈光招牌、電視牆或電腦顯示板等廣告物,也修改相關設置辦法,修正案今在市政會議通過。

 

都會區入夜燈火通明,閃爍的招牌、電視牆成為新光害。台中市修正廣告物設置規範,住宅區30公尺以上高樓屋頂,才准設電視牆等閃爍式燈光招牌。圖/台中市新聞局提供都會區入夜燈火通明,閃爍的招牌、電視牆成為新光害。台中市修正廣告物設置規範,住宅區30公尺以上高樓屋頂,才准設電視牆等閃爍式燈光招牌。圖/台中市新聞局提供

 

電視牆、LED顯示器或閃爍式燈光招牌吸睛,但亮度刺眼也成為另類光害,有駕駛投訴被廣告光線閃得看不清楚交通狀況,也有周邊住戶陳情,入夜後被閃得難以休息,甚至造成失眠困擾。

 

新修正辦法中,這類閃爍的招牌廣告物若設在住宅區,高度不得超過10公尺,原本規定不得設在3樓以下(1至2樓可設置),放寬到4樓以下(1至3樓可設置),以符合住宅區3樓以下可從事商業行為的規定。

 

原本住宅區建築緊鄰路寬30公尺的道路,可在屋頂設置電視牆或閃爍式燈光招牌,新修正辦法放寬到20公尺道路,但增加高度限制,得在30公尺以上(約10層樓)頂樓才准設置。

 

都發局表示,台中市路寬30公尺以上的道路不多,放寬到20公尺約等於4線道,但過去沒有高度限制,造成部分3至5樓的透天厝,若在頂樓設置閃爍式燈光招牌,對周邊住戶影響很大,新法規限制在30公尺以上,以降低光害影響。

 

市府表示,環保署尚未針對光害訂出輝度標準,也沒有相關罰則,目前只能透過勸導方式,市府修正廣告物相關規範,以降低城市住宅區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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