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指控鄰居謝男9天內每日抽菸「40支」,刻意以二手菸毒害他,求償10萬元,還要謝搬家;一審陳敗訴又上訴,二審法官親自到場勘驗,確認謝於騎樓抽菸狀況下,陳家門窗打開聞不到菸味,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謝姓男子是鄰居,住台中市大甲區,陳不滿謝在住處附近騎樓抽菸,2021年曾提告,後二人和解,謝賠償5000元,同意在距離陳房地10公尺以外地點抽菸。
同年四月間陳認為又有二手菸飄進屋內,以攝影器材拍攝謝抽菸狀況,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告訴,主張謝男違反調解條件,9天之間每日抽菸40多支「毒害」他,索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要求謝搬離他住家範圍半徑100公尺。
一審認為陳指控謝有「密集嚴重持續毒害」行為,但僅提供一段拍攝影片,影片中謝男抽菸一分多鐘,地點非法令規範禁菸場所,證據不足,判謝免賠。
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親自到場勘驗,要謝男在經常抽菸位置吸菸,再與陳男一同回到住處,雖在陳男門口聞到菸味,但進入屋內開啟窗戶約2、3分鐘,即無菸味。
二審認為,陳提供兩段影像無從證明謝除兩次短暫抽菸行為外,9天內還有其他吸菸行為,證據不足,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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