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綜合報導
男子楊富華去年見在酒店工作的女鄰居下樓繳房租,心生歹念,以手勒脖強拖女子進房限制行動長達3小時,並痛毆、搶奪4000元,再逼女子一起洗「鴛鴦浴」,最後性侵得逞,他辯稱和女子是性交易,但法官不採信,最高法院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2年定讞。
楊2021年2月19日下午6時許,見女子在租屋處一樓向房東繳交房租,認為有機可趁,躲在樓梯間等女子上樓,以手摀住口鼻、勒脖,強拖女子進屋;他不滿女子不斷掙扎,動手揍對方鼻樑,造成女子全身是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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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搶走女子皮夾中的4000元現金,命令女子脫衣洗澡,自己再進浴室一起洗「鴛鴦浴」、逼對方替自己口交,最終要求女子躺在床上性侵得逞。
楊犯後持摺疊刀威脅女子不准報警,否則「會對妳不利」、「報復你」,女子為求平安離開,不斷與楊聊天、按摩,「哥哥,是不是有人家傷害你,才會這樣這樣子對待我」、「哥哥,我很窮,沒錢」等語。
楊軟禁女子長達3小時,才卸下心防,還給女子2000元後,說「妹妹,妳心地很好」,同意對方離開;女子事後打電話聯繫前男友、房東,並擔心楊有性病,到醫院做檢查,經院方報警處理。
楊否認犯行,供稱和女子是性交易,但法院根據證人說法、楊聲稱性交易的旅社人員證述等,不採信楊的供詞,一、二審均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楊12年徒刑,恐嚇部分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楊犯強盜強制性交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