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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宅地拍賣未公告? 國產局:公告在公所

#地方 #土地 #民宅 #拍賣

記者卜敏正/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回歸村長李福來戶籍舊宅土地,今年3月被公告拍賣,但他完全不知情,直到土地標得人到他家看地才得知。他質疑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張貼公告,刻意隱瞞原持有人。國產局指出,已依規定在鄉公所公告,但土地建物所在地是「得」張貼,並非一定要張貼。

嘉義縣民李福來戶籍所在舊宅土地,今年3月被國有財產局公告拍賣,他完全不知情,質疑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在土地建物處張貼公告(記者卜敏正/攝影)

李福來表示,該筆土地原為朱姓繼父所有,在他居住現址對面,上有一磚造2樓建物,他戶籍還在該戶。繼父、母親去世後他疏忽未辦土地繼承,原想拍賣時將地買回,直到得標人日前看地後他才知道,實在不合理。聽說過去有承辦人張貼公告、拍照存檔後隨即撕掉公告,他懷疑此案是否也是如此?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表示,依規定需刊登報紙及揭示於機關門首外,並「得」檢送在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地方公所以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公所公告。此案已依規定在鄉公所公告。拍賣後收到當事人來文反映,未來會重新討論張貼地點,當事人可循法律訴訟爭取權益。

嘉義縣地政士公會法規會主委林俊男表示,「得」代表可作、可不作,「應」則一定要做,差一個字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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