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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賣屋...房貸利息數十萬竟「列成本扣除」 國稅局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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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房地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法申報納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可以減除的成本,除了取得房地的成交價額之外,屬於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都可列為成本扣除。
 
個人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到移轉登記予他人名下的期間內,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過去沒有實價登錄機制時,多數時候民眾買賣房屋,多處於弱勢一方,價格幾乎都是仲介說了算,也有民眾買貴的案例。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此外,個人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也可以列為費用扣除。但個人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到移轉登記予他人名下的期間內,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可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甲君於106年8月購買A屋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該房地向銀行申辦貸款,用以支付尾款,後來於111年7月出售,期間已繳納的房屋貸款利息合計28萬元,甲君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從出售房地成交價額中減除。
 
不過經過國稅局向貸款銀行查證,甲君繳交該貸款利息的期間,是在106年8月登記取得房地後,至111年7月移轉登記給買方之前,屬於「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因此不可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9.8萬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再檢視相關憑證及留意成本費用的列報規定,以免列報不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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