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胡珮蓉/綜合報導
有民眾向媒體投書,因為社區管委會通過禁養寵物的規定,限制自己在一個月內「自行處理」掉兩隻黃金獵犬,他迫於壓力只好搬家。但律師表示,除非寵物有危及公共安全或影響衛生、安全的疑慮,否則即便管委會通過禁養寵物的規定,也不能強迫住戶搬遷或送養。
不少社區管委會會針對有「毛小孩」的屋主提出許多限制。圖片僅供示意。(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一位住在台中西屯區的朱姓住戶向蘋果日報投訴,因為社區住戶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禁止飼養貓、狗等具攻擊性及安全疑慮之動物」的規定,管委會主委限制飼主在一個月自行處理,導致10多戶有養寵物的住戶必須搬家、將寵物送走,或是負擔高昂的費用寄養在寵物旅館。
但即使管委會有規定,仍不能強制飼主搬家或將寵物送養。律師張建國向Yahoo奇摩房地產表示,除非有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或公共安全等疑慮,例如寵物會攻擊人、一次養10多隻等,管委會才可決議禁止飼養或要求搬遷。而房仲公司法律顧問王瀚興也指出,即使管委會通過禁養寵物的規章,但管委會也只能規勸,不能片面要求將寵物送養或要求住戶搬遷,除非進入司法程序要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