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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捷運開發區不含毗鄰土地

#政策 #交通 #捷運開發區 #土地徵收

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行政院會11日通過「大眾捷運法」、「鐵路法」修正草案,明定「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毗鄰地區土地,以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避免捷運周邊場站土地有過度徵收情況。

交通部表示,劃設捷運開發區的開發範圍,必須以必要為原則,需為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需的開發用地。

行政院會11日通過「大眾捷運法」、「鐵路法」修正草案,明定「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毗鄰地區土地。中時報系資料照片
台中捷運綠線3日開始機電系統試營運驗證,模擬實際營運班表。(盧金足攝)

現行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但司法院在2015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認為此一規定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的意旨有違,應檢討修正。

交通部鐵道局副局長楊正君昨日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未來政府要取得捷運開發區的土地,還是要採取有償撥用、區段徵收與協議價購等方式來進行;只有捷運設施本身必要使用土地,協議價購不成才可徵收。

這次新增授權參與捷運開發的公有土地、所取得的不動產得移轉第三人,規定得與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辦理開發。參與開發的公有土地,所取得的不動產可移轉予第三人。另外鬆綁捷運禁建範圍內的公共工程限制,楊正君說,因應公共工程需要,未來捷運禁限建範圍內的公共工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採取必要措施者,將不再禁建。

這次修法也增加捷運系統營運彈性。目前大捷法規定,設置捷運營運機構只有兩個管道,一是地方政府自行設立,二是以徵選方式來籌設民間營運機構。為因應都會區有越來越多捷運系統營運的需要,這次新增可以委託其他大眾運輸事業機構來營運,也就是未來其他縣市的捷運,可以委託現有大眾運輸事業,包括捷運公司來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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