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林縉明/台北報導
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的安全疑慮,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若限期內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得按次處罰。另外,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老舊建築,屆期未改善,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有8506棟老舊危險大樓,於1995年6月2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興建,未強制規定需要成立管委會,形成公共安全隱憂。
此次修法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
三讀條文明定,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如果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戶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沒有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
此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此外,《消防法》第9條三讀條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
對此,內政部表示,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元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
《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內政部將於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修正;至於改善對象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按分期、分區、規模等條件陸續公告,再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逐步擴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