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文資法6年前修法,規定逾50年公有建物進行處分( 如整建或拆除)前,管理單位應通知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但立法院預算中心近日公布調查,全台有逾2萬棟50年以上公有建物,僅1.5%提送文資價值評估。而6年來拆除的逾50年公有建物,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等於違法拆除。文資學者認為,文資法「打假球」形同虛設,呼籲政府應訂立罰則。
2016年文資法大修法,規定逾50年公有建物進行處分前須進行文資價值評估。當時文化部也呼籲全台進行文資大普查,讓所有逾五十年的公有建物,不管要不要處分,都先進行文資價值評估。因為台灣許多公有建物在準備拆除或整建前,才被民團提文資價值評估,導致計畫胎死腹中或嚴重影響進度。

但立法院預算中心最近公布調查報告「中央政府對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等政策執行概況之探討」,截至3月底,公有50年以上建物數量總計23636棟,其中已提送文資評估者計353棟,僅佔1.5%。報告指出,其他98.5%的建物若拖到要拆除或整修前才進行文資評估,恐大幅增加處分時程,影響公有財產的有效利用。
而自文資法修法以來,6年之間逾50年的公有建造物拆除者計有244棟,其中未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即拆除者計45件,等於近兩成公有建物違法拆除。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維護學會理事長李乾朗指出,文資大普查有其必要,公有建物若等到要處分前才提送文資評估,耗時費力、也可能影響已完成的設計與規劃。他認為目前各地方政府的文資普查人力嚴重不足,但學校培養出不少人力,建議文化部或地方機關可跟學校合作。
台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兼任助理教授蕭文杰認為,公有建物文資價值評估比率偏低,問題不在文資普查人力不足,而是主管機關心態問題。他分析,文資法雖規定逾50年公有建物進行處分前須做文資評估,卻未設罰則。主管機關若怕麻煩、或是想開發老房子腳下土地,就算未送文資評估便逕行拆毀,也不須受處罰。他認為文資法根本是「打假球」,「從中央到地方,都把眼睛閉起來。」
文化部表示,多年來縣市政府受限於人力及預算,文資普查及價值評估多採分期分區方式進行。針對50年以上建物,因數量龐大,亦僅優先就具高度文資價值或有高度拆除風險者之建造物進行價值評估及審查。文化部文資局現正爭取納編相關預算於「歷史與文化資產發展第五期計畫」,若獲預算支持,將優先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普查及文資價值評估;另強化現行輔導縣市政府成立之文資專業輔導團隊功能運作,藉以分擔縣市行政人力負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