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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的、建物是兒媳的」出售時土增稅適用10%?稅務局解答了

#理財 #政策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近日有民眾詢問,土地為本人所有,地上建物為兒媳所有,出售時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花蓮縣稅務局表示,兒媳為「直系姻親」,視為直系親屬範圍,因此適用自住優稅。
 
稅務局說明,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要件:
由於兒媳為「直系姻親」,視為直系親屬範圍,因此適用自住優稅。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竹北、新竹、房市。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出售前1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地上建物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
●地上建築物完工如未滿1年,則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
●未曾適用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兒媳為自己直系血親(如子女)的配偶,係一種透過婚姻關係連結的「直系姻親」,與直系血親同屬直系親屬之範圍。因此,兒媳仍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之直系親屬,該地如同時符合上述其他法定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時,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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